密室第一案:同行剽窃密室主题判赔111.6万元!

作者 | 王钺翰
实境娱乐法律专家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农历兔年春节将至之际,备受业内关注的“Max豆幽幽伯爵原创主题被侵权事件”有了重大进展,Max豆幽幽伯爵近期陆续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一审判决书,被告已就部分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贵阳幽径密室的一家门店里经营的三个密室主题分别抄袭了“Max豆幽幽伯爵”的原创主题《青衣客栈》《尸雨》《画鬼》;密室门店在美团点评平台注册的经营主体是一家有限公司,密室门店的实际控制人(老板)并非是公司的登记股东,而线下门店的收款二维码和美团点评后台提款账户则另有其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Max豆幽幽伯爵”的三个原创主题在整体上构成作品,并认定贵阳幽径密室经营的三个密室主题均构成侵权。

本案是国内最早通过诉讼方式开展原创密室作品维权的案件之一,鉴于本案诸多内容对密室从业者具有极大的参考指引作用,经Max豆幽幽伯爵授权,我们先将本案重点内容进行发布,希望对正处于经营复苏阶段、合规整改阶段、创新升级阶段三重叠加的密室行业赋予更多正能量。

(注: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暂不公开判决书全文)


1.全国首例对3.0版密室主题的
作品形态进行深度论证

密室主题的原创故事情节,通常以剧本、故事背景、动线流程等文字稿形式创作完成,原创故事内容本身作为“文字作品”被司法保护的难度并不高,这也是一些原创密室主张权利常见且便利的方式;但密室主题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故事内容本身,故事情节只是实境娱乐产品中的元素之一,密室主题现场呈现的全部情节之综合整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是最重要的。

3.0版密室主题综合了深入的故事情节、逼真的置景道具、丰富的机关效果、多维的声光电呈现、互动的NPC表演等,在密室产品的创新发展历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意义,3.0版密室仍在当前的实境娱乐产品市场中占有较大比重,本案中的原创主题《青衣客栈》《尸雨》《画鬼》恰恰是3.0版密室中的典型。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真人逃脱实景密室是由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创作元素综合组成,包括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等,前述具体表达形式即将密室所涉及的故事情节、流程剧本、真人NPC互动对话、室内建筑装饰、服装道具、机关物品、音乐声响等等表达内容予以呈现,前述创作元素作为一定形式的表达均可使人们在体验实景密室时从其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上予以感知”。

一审法院在详细论述原创主题的呈现内容、分析原创主题的表达结构基础上,分别从“密室主题整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密室主题整体是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密室主题整体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密室主题整体具有独创性”四个方面对原创主题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了论证认定。


2.全国首例认定密室主题之
现场呈现整体内容构成“汇编作品”

如前所述,认定密室主题整体表达(而非单一的文字故事情节、置景美术、声效音乐等)构成作品,对提升实境娱乐产品的市场价值、加强原创实境娱乐主题的法律保障、防范“换皮式”抄袭等具有重大意义。那么,如果3.0版密室主题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情况下,其具体应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呢?是视听作品,戏剧作品,还是其他作品?不同的作品类型,认定被侵权的标准、作品的市场价值等都会有所不同。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如涉案密室类沉浸式实景密室属于当下文娱领域的新兴行业,也是时下大众休闲娱乐的新方式,故对密室行业有着规范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因而需通过合法适当地保护密室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并激发创作热情从而创作更多好作品,满足大众需求并创造更多商业价值……”

“故事情节则是通过故事背景介绍、穿插旁白音、NPC 互动台词、实景布置装饰、物品陈设、机关线索提示等各创作元素进行编排和串联,从而构成一个具体完整的故事内容;同时,在每个情节设计时采用哪些创作元素也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与编排,使得玩家在进入密室后通过经设计、选择和编排的各创作元素所反映出的逐个信息,获取进入后续情节和场景的线索提示信息;而且因各种创作元素的类型繁多、故事情节创意无限,即便制作同一故事情节内容的实景密室,在创作元素的选择或编排上会有着无数个性化的集合……”

“通过对集合了文字、室内装饰、空间布局、图形、声音、机关道具等前述各种创作元素的选择或编排,从而表达其呈现整体故事情节以及提示逃脱密室信息的具体故事内容,可见涉案密室……整体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相应保护。”

3.剧本娱乐同行抄袭主题

全国最高额赔偿判决


本案中贵阳幽径密室一家门店中的三个密室主题均抄袭自“Max豆幽幽伯爵”的原创主题,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审判实践惯例,将三个主题拆分为三个案号案件分别出具了判决书,而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和意识动机则是三个主题自始整合在一起的。

在原告尽最大努力充分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综合根据原创密室作品的知名度和经营情况,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三个主题的侵权赔偿金额分别为42.3万元、37万元、32.3万元,总计111.6万元。

本案是密室行业内同一侵权事件中的最高额判决,是密室同行抄袭案件中首个判赔金额过百万的判决,也是单一密室主题同行抄袭案件中的最高额判决。

4.全国首例对同行剽窃主题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司法阐述


在司法实践中,若一个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多种性质的侵权(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又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通常会优先选择最直接方式(著作权)对原创者进行保护,且不再就该侵权行为构成另一性质的侵权(不正当竞争)作出最终的结论性认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了被告侵犯“Max豆幽幽伯爵”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也不再就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作出最终认定。但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行为特别论述称:“双方确属同一实景密室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且被告……在签订加盟协议时已明知其在约定范围内的从业限制;而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创作并早在……年就对外经营涉案密室……,并使涉案密室在业内具有知名度,而被告……通过被告……公司未经许可经营与涉案密室……创作元素和编排设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密室……,且在宣传介绍时使用包括涉案密室在内的原告……密室主题介绍内容。”

“因此,前述被诉侵权行为不仅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使其利用原告……的竞争优势不劳而获,同时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直接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放任该种被诉行为将致使权利人成本收益失衡后,势必大大削弱创作者的积极性,使其减少对密室制作的创新投入;这将无疑给密室产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有悖于鼓励创新的立法初衷。”


5.全国首例对惊悚题材故事情节

是否属于“宣扬封建迷信”进行论证


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的原创主题内容涉及惊悚、鬼怪等情节,属于“宣扬封建迷信”,不应作为“作品”被保护。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密室主题的故事背景中使用了鬼怪题材,但此类内容来源于我国古代民间传说和鬼怪形象,是我国文学领域从古至今常用的创作题材,此类内容均属于作者在创作时所运用的恐怖惊悚之隐喻表现方式,且综合在案证据可知涉案密室……最终结局也体现了正义最终战胜邪恶的真理,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表达内容中存在宣扬封建迷信之情形


6.全国首例在剧本娱乐

诉讼纠纷中引入法学专家论证


对于该起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疑难复杂案件,原告“Max豆幽幽伯爵”及其委托的律师团队不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还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邀请知名高校的法学家作为专家证人,对本案涉及的重大、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分析,并将相关意见提供给人民法院参考。

7.全国首例认定剧本娱乐领域

营业执照注册主体

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一个“空壳公司”作为剧本娱乐项目在网络平台和线下门店的名义经营主体,而实际经营控制者另有其人的情况。利用无资产的空壳主体逃避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顽疾。

为有效降低实际侵权人逃避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Max豆幽幽伯爵”与律师团队相互信任、紧密配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有效证据链,最终顺利实现了让真正从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诉讼目标。


结  语


虽然本案因被告诉讼策略选择了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还需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判,但本案一审阶段涉及的上述7个重点事项必然仍会为剧本娱乐行业提供重大参考价值,在剧本娱乐行业发展中,特别是原创密室产品发展和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然,我们也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同的密室主题类型、不同的侵权情节、不同的有效证据程度、不同的维权态度、不同的审理法院、不同的成本投入等均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裁判结果,每一个案件都有可能有特殊性的一面。

因此,虽然本案的诸多情况都可以给剧本娱乐行业的原创维权提供思路参考,但切勿机械套用、以偏概全,我们期待有更多更好结果的案件为剧本娱乐行业提供多元化的原创保护观点,为行业的合规、健康、持有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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