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资深律师帮您解析密室行业版权

如今,“密室逃脱”这种玩法已经遍地开花,而且不断发展出新模式,从最初的密码锁型、机关型,到现在较为普遍的剧情型、角色扮演型等等。

关于“密室逃脱版权保护”的话题,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第二,如何防止侵犯他人的版权?

经营者(以公司为例)在营业前弄清楚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或纠纷带来的成本,还能提升密室品牌的商业价值。

著作权,在我国又称“版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及其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把这个定义拆分成三个要素,它们分别是“民事主体”、“作品及其相关客体”、“权利”。

在我国,可以享有著作权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即便真正创作工程设计图或计算机软件的是自然人,但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依然可能依据“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分为广义著作权和狭义著作权,广义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就是上述第二个要素中的“相关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在密室中播放的经营者自己拍摄的视频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仍可能以“录像制品”受邻接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但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许可或转让的,在著作财产权被许可或转让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转让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

故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从著作权人处取得全部所需权利的授权,如复制权、展览权、放映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一)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记住第一个重要原则,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就像美国法官常说的“Ideas are as free as the air”。

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构思、创意、概念、操作方法等思想,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上述思想的具体表达。

在密室里,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可能有:室内摆放的艺术品、图片、摆件;播放的音乐、视频;游戏的脚本、故事线(如果通过文字表达出来);设计关卡或操作的计算机软件。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但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

第二个重要原则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登记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提供以证明著作权归属,因此我们鼓励权利人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十六项著作权利,并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著作权法对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永久的,但对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如果是自然人的作品,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因此,一般来讲,使用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是不会侵权的。

(二)如何防止侵犯他人的版权?

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 “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情形之一是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

这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针对不同作品法院会采用不同的方式。

如针对计算机软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文档等文件与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密室里,未经许可使用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无疑构成直接侵权,但在如今信息泛滥的大环境下,谁不想蹭一蹭热度推广自己的产品呢?

前阶段,影视剧《延禧攻略》大火,“延禧元素”铺天盖地,如果经营者也想蹭这波热度,那可要小心使用了。

第一,绝对不能直接使用影视剧的剧名、海报或剧中演员的肖像;

第二,对于剧中的音乐,除属于公有领域的外,经营者既不能直接全部使用,亦不能剪辑、拼接、改编、翻录、翻唱;

第三,对于剧中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的逻辑安排亦不建议使用……

《延禧攻略》海报,源自豆瓣剧照

难道要眼睁睁地看着这波热度消散吗?并不然。我们在上面讲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思想不受版权保护。

根据相同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题材主线、史实脉络,属于思想范畴,并且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换句话说,你的脚本也可以围绕“孝贤纯皇后与乾隆皇帝”或者“乾隆皇帝与令贵妃”展开,你也可以使用莫兰迪色调装饰你的“延禧宫”,你更可以将“乾隆皇帝的后宫争宠”作为角色扮演的一个具体情节。

总的来说,尽管版权保护智力创作成果,但这并非绝对的。思想、创意、概念、时事新闻、历史事件、公有领域等等都是经营者可以开发的领域。

董媛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GA密室逃脱产业联盟顾问律师 

《全国实景娱乐原创主题登记》法律顾问

董律师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驰君泰信息技术、电信、传媒与娱乐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之一,专注文化娱乐与互联网法律事务。

董律师于200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连续多年获评Legal Band娱乐体育法领先律师(第一等)。董律师在文化娱乐与互联网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业界内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董媛媛律师带领团队开拓文化娱乐法律服务市场,在影视业、音乐产业、新闻出版业、互联网相关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有国内领先的地位。

冯俊玲 

冯律师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董媛媛律师团队成员。

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和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协助董媛媛律师在工作中处理中英双语事务,包括法律检索、起草并修改合同、争议解决、法律文件翻译等工作。

董媛媛律师团队

董媛媛律师文化娱乐与互联网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与信息技术、电信、传媒与娱乐相关的法律事务。

团队经验涵盖影视剧、游戏、音乐、出版、互联网、通讯等领域,并擅长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处理诉讼法律业务,能在文化娱乐与互联网领域使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系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所。经过20多年的发展,律所底蕴扎实,积淀深厚,其执业水准、团队能力、业绩口碑均位居行业前列。

天驰君泰现有执业律师及各类专业人才1000余名,在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珠海、郑州、福州、成都、长春、南京等地设近二十家分所。